疫情过后,国家为扶持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企业负担,出台了一大波优惠政策,让会计朋友们应接不暇。汇总提炼一下大波新政精要。优惠1:小规模纳税人“3减1”,湖北免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适用群体
0351-8330833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0-03-12 17:40:50 热度:225
疫情过后,国家为扶持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企业负担,出台了一大波优惠政策,让会计朋友们应接不暇。汇总提炼一下大波新政精要。
优惠1:小规模纳税人“3减1”,湖北免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适用群体: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减税措施: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湖北免,除湖北外地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湖北暂停预缴,除湖北外地区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计算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报表填写: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优惠2: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保
政策依据:人社部发[2020]11号。
适用群体: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各类参保单位。
享受时间:自2020年2月起,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减免措施:2020年2月至6月,湖北省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除湖北省外,自2020年2月起,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各省结合当地实际,按上述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
判断标准: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
其他事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优惠3:阶段性减征、缓缴医保
政策依据:医保发[2020]6号。
适用群体: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外的各类参保单位。
享受时间:自2020年2月起,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减免措施:
(1)减征: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
(2)缓缴: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可缓缴,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优惠4:加大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
政策依据:国市监注[2020]38号。
适用群体:个体工商户。
扶持措施:
(1)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一是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二是引导金融机构增加30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2)减免社保费用。一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二是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
(3)实行税费减免。一是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3至5月,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湖北省)或征收率由3%降为1%(其他地区)的优惠政策。三是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四是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4)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5)个体工商户可将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前。